精制抗毒素制造及检定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白喉、破伤风、气性坏疽及肉毒四种精制抗毒素。
精制白喉、破伤风、气性坏疽、肉毒抗毒素系分别由各该抗毒素的马血浆经胃酶消化后用硫酸铵盐析法制得的液体或冻干抗毒素球蛋白制剂。分别用于各该疾病的预防和治疗。
1 制造
1.1对血浆的要求
1.1.1制造精制抗毒素的血浆,应符合附录1《抗毒素生产用马匹免疫方法》的规定。在保存期间如发一周明显的溶血、染菌及其他异常现象,不得投入生产。
1.1.2血浆的抗毒素效价不得低于下列要求:
血浆种类每瓶血浆效价(IU/ml)
白喉1000
破伤风1000
威氏250
脓毒300
水肿550
溶组织550
A型肉毒1000
B型肉毒600
E型肉毒600
以上效价均以动物测定方法为准。
1.2制造程序
1.2.1消化
1.2.1.1第1法
血浆用2~4倍水稀释,调节pH至3.2~3.6,加入胃酶适量及甲苯0.2%~0.4%(ml/ml),于29~31℃消化1~1.5小时。
1.2.1.2第2法
血浆用2~4倍水稀释,调节pH至3.6~4.0,加入胃酶适量及甲苯0.2%~0.4%(ml/ml),于22±℃消化20~22小时。
1.2.2第1次沉淀及加热处理。
每100ml消化液加硫酸铵14~16g,白喉及破伤风抗毒素调节pH至4.8~5.6,气性坏疽及肉毒抗毒素调节pH至4.5~5.0;白喉、破伤风、气性坏疽抗毒素加温至57~57℃,肉毒抗毒素加温至50~52℃,均保持30分钟。加温终了,尽速降温至45℃以下,分离,取清液。
1.2.3第2次沉淀
上述清液调节pH至7.0~7.4,每100ml加硫酸铵19~21g,分离,取沉淀,压干。
上述沉淀用水稀释至蛋白含量不超过2%(g/ml),加明矾不少于0.8%(g/ml),调节pH至7.7~7.9,分离,取清液。
1.2.5浓缩
1.2.5.1第1法
将上述清液第100ml加硫酸铵38g,分离,取沉淀,压干。沉淀物透析至硫酸铵含量0.1%(g/ml)以下。
1.2.5.2第2法
将上述清液混合,通过超滤装置进行超滤,浓缩至硫酸铵含量为0.1%(g/ml)以下。
1.2.6最后处理
上述透析后的血清进行下列处理:
1.2.6.1调整固体总量不超过20%(g/ml)。蛋白含量不超过17%(g/ml)。
1.2.6.2加氯化钠使最终含量为0.9%(g/ml)。
1.2.6.3加三氯甲烷使最终含量为0.5%(ml/ml)或硫柳汞液使最终含量为0.01%(g/ml)为防腐剂。用于制造冻干抗毒素者只用三氯甲烷为防腐剂。
1.2.6.4调节pH至6.0~7.0。
1.2.6.5除菌过滤,并做无菌试验。
1.2.7冻干
经除菌过滤及半成品检定合格的精制抗毒素,可用冻干法制成干燥制品。
1.3对制造工艺的要求及规定
1.3.1制造室内部装修材料应便于清洁消毒,地面耐腐蚀,室内尽可能低温,力争做到无菌操作。
1.3.2所用仪表和量具应精密准确,并经常校正。一切与血浆接触的器皿、用具等,应注意不染有热原质,不含有毒物物质。消化液加热处理前后的器皿、用具须严格处理。未经处理的器皿、用具不得用于不同批。
1.3.3所用化学原料的规格应不低于化学纯(三级纯)或符合《中国生物制品主要原材料试行标准》规定。胃酶应力求活力高,粘液素含量少,类A血型物质含量低,并经过活力单位及类A血型物质含量测定。制造用水,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或产生热原质。
1.3.4抗毒素精制的每步操作均应尽量除净非抗毒素蛋白质,以提高制品纯度。
1.3.5制造过程中加酸、碱及硫酸铵等时,速度不宜过快,避免局部浓度过高;酸、碱原液尝试不宜超过2mol/L。操作时应尽量避免产生大量泡沫。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染菌和产生热原质。除必要的操作时间外,应尽量缩短生产周期。
1.3.6制造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生物制品分批规程》,不得将中间回收品并入不同批内。制造批号不同但制造方法与所含防腐剂相同并经检定(无菌试验、安全试验、热原质试验)合格的半成品可进行合并,但合并批数不得超过2批。多价制品,其各单价半成品合并时,亦应符合上述原则。
1.3.7关于精制抗毒素再制的规定
1.3.7.1凡属下列范围的半成品及成品,可予再制。
(1)热原质试验结果阳性者。
(2)非肉眼可见而通过无菌试验发现的染菌,经过滤不能除菌者。
(3)理化检定不合格者。
(4)成品装量不足者。
(5)超过效期的库存制品。
(6)种类及制造方法相同,批号及数量清楚的分装检损品及滤器冲洗液可合并再制(但该批再制品的分装检损品应予废弃)。
1.3.7.2再制方法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但制成后的质量必须符合检定要求。
1.3.8多价气性坏疽抗毒素按下列单位比例进行混合。
威氏:水肿:脓毒=2∶2∶1。
必要时可加入1份溶组织抗毒素。
1.3.9制成之精制抗毒素,须在冷暗处保存至少1个月作为稳定期。
1.4半成品检定
由制造部门进行理化检定、无菌试验、安全试验、热原质试验、类A血型物质测定及效价测定。效价测定、类A血型物质测定及热原质试验可与质量检定部门会同进行。检定方法及要求同成品检定。
2 成品检定
由质量检定部门进行全面检定,半成品已会同检定的项目可抽检。
2.1鉴别试验
每批成品至少抽取一瓶作以下鉴别试验:
2.1.1作动物中和试验(同效价测定)或免疫扩散试验,以验证本品系瓶签标示的抗毒素。
2.1.2用兔抗马血浆的兔Igg 与本品作免疫扩散试验,以验证本品为马血清蛋白成分(如同一制造室无其他动物免疫血清生产,本试验可免做)。
2.2理化检定
2.2.1外观
液体精制抗毒素应为几乎无色或淡黄色的澄明液体,不得含有渣粒或异物,长期贮存后可有微量能摇散的沉淀产生。除血清本身及防腐剂的特有气味外,不得有其他气味。冻干精制抗毒素应为白色或微带粉红色的疏松体,加入规定量蒸馏水后轻轻摇动,应于15分钟内完全溶解。溶解后的外观应与液体精制抗毒素相同。
2.2.2固体总量及蛋白含量
液体精制抗毒素以及冻干制品的安规定量溶解后,固体总量不得超过20%(g/ml)。蛋白含量不得超过17%(g/ml)。
2.2.3pH值应为6.0~7.0。
2.2.4氯化钠含量应为0.85%~0.95%(g/ml)。
2.2.5硫酸铵含量
液体精制抗毒素以及冻干制品按规定量溶解后,均不得超过0.1%(g/ml)。
2.2.6液体精制抗毒素的防腐剂,用三氯甲烷者不得超过0.5%(mlg/ml),用硫柳汞者不得超过0.01%(g/ml)。
2.2.7冻干精制抗毒素水分含量不得超过3%。
2.2.8电泳检查
将样品稀释至2%蛋白浓度,做琼脂糖电泳分析,应不含或仅含痕量白蛋白迁移率的蛋白。
2.2.9F(ab)2含量
用SDS-PAGE法(见《生物制品化学检定规程》)测定,预防用抗毒素的F(ab)2含量不得低于50%,治疗用抗毒素的F(ab)2含量不得低于60%。
2.3无菌试验
按《生物制品无菌试验规程》进行。
2.4安全试验
取体重300~400g豚鼠2只,每只皮下注射精制抗毒素5ml,于第3至5日观察局部,除轻度红肿外,应无脓肿及坏死;第7日局部反应应消失,且体重不轻于注射前,如体重有轻微下降,可继续观察3日,如体重上升且高于注射前,可判为合格。
2.5热原质试验
按《生物制品热原质试验规程》进行,注射剂量为3ml/kg。判定标准按该4.1项要求进行。
2.6类A血型物质含量。
用血凝抑制法(附录6)测定,类A血型物质不得超过4μg/ml。
2.7效价测定
2.7.1效价测定用标准抗毒素及试验毒素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统一定期分发。
2.7.2各种抗毒素的效价测定分别按附录2~5进行。
2.7.3对各种抗毒素成品(冻干制品系按规定溶解后)的最低效价要求如下:
抗毒素种类IU/ml IU/gp
白喉预防用:2000 30000
治疗用:3000 40000
破伤风预防用:2000 35000
治疗用:3000 45000
气性坏疽(多价)1000
气性坏疽(威氏)1000 8000
气性坏疽(脓毒)1500 12500
气性坏疽(水肿)2500 20000
气性坏疽(溶组织)2500 20000
A型肉毒3000 20000
B型肉毒3000 20000
E型肉毒3000 20000
3 保存
应保存在2~8℃冷暗干燥处。
4 效期
自效价测定合格之日起,精制抗毒素装20%(不得低于16%)超量者,液体制品效期为5年,冻干制品效期为7年;装10%(不得低于8%)超量者,液体制品效期为3年,冻干制品效期为5年。
附录1抗毒素生产用马匹免疫方法
本方法适用于白喉、破伤风、气性坏疽、肉毒等抗毒素生产。
1 马匹
1.1用于免疫采血的马匹必须符合《生物制品用马匹检疫及管理规程》的规定。新马检疫期间的免疫采血必须与正常生产分开。
1.2马匹一经发现有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患时,必须立即停止免疫采血。
1.3免疫不成功的马匹可转其他种类免疫或予以淘汰。
1.4用于抗毒素生产的马匹不得使用青霉素或链霉素。
2 抗原与佐剂
2.1免疫用抗原应选用免疫原性好的精制类毒素或类毒素。必要时也可用脱毒不完全或未经脱毒的抗原免疫。
2.2种类不同的抗原应作明显的标记,予以严格区分。
2.3抗原应妥善保存于2~8℃冷暗处,分装和调制应在无菌操作下进行,凡发现染菌者应予废弃。
2.4凡装过脱毒不完全或未经脱毒抗原的容器和注射器等须经消毒处理后洗刷。
2.5免疫用佐剂应优质、安全、高效、无抗原性,并不得含人体成份。
3 免疫及采血
操作时严格进行核对,采血应尽可能在无菌条件下进行。
3.1基础免疫
马匹在超免疫前应给予基础免疫,可按各自的条件和经验制定实施计划进行。
3.2超免疫
根据基础免疫和前程免疫的具体情况,制定有效的免疫及采血计划。
3.3采血及血浆分离
3.3.1 免疫成功的马匹可进行采血,其血清的效价不得低于下列要求:
免疫种类 采血时血清最低效价(IU/ml)
破伤风1100
白喉1100
威氏300
水肿700
脓毒350
溶组织700
A型肉毒1500
B型肉毒800
E型肉毒800
采血量,应根据马匹体重及健康状况,一般每kg体重采血14~20ml。
3.3.2采血马匹应于采血前至少6小时以内不喂给精料。黄疸严重及其他重患病马均不得采血。
3.3.3所采血液应含适宜的抗凝剂。
浆应做效价测定并抽样做无菌试验。血浆应加适宜的防腐剂(例如不超过0.5%的苯酚等),保存于冷暗处。
3.3.5分离血浆时,应注意不混入血细胞。发现严重溶血或严重黄疸者不应混并。
3.3.6新马在检疫期间所采的免疫血浆应单分离单保存,至检疫期满合格后方可用于生产。
3.3.7患传染性贫血的马匹,应追查,前次检疫以后的血浆及被该血浆所污染的半成品及成品应予废弃。患恶性肿瘤或马鼻疽的马匹,应追查,发现前3个月内的血浆及被该血浆所污染的半成品及成品应予废弃。
3.3.8凡与血液及血浆直接接触的器皿、用具及溶液等均应无菌,并应注意不染有热原质或含有毒性物质。
3.3.9加入血液或血浆中的化学试剂,其规格应不低于化学纯(三级纯)或符合《中国生物制品主要原材料试行标准》规定。
4 效价测定
马匹免疫效价及血浆的效价,可采用适宜的方法测定,其结果应与《精制抗毒素制造及检定规程》所附各有关的《抗毒素效价测定方法》测定的结果相符合。
附录2白喉抗毒素效价测定法(家兔皮肤试验法)
1 试剂
1.1标准抗毒素
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按期分发,所标单位应与国际单位等值。标准抗毒素应保存于2~8℃。
1.2毒素
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分发。亦可自备,但应选经保存一年以上,毒力适宜的毒素。其制法(包括菌种、培养基、培养条件等)应与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分发者相同。试验用的毒素须以检定所分发的标准抗毒素准确标定其试验量(Lr/300),并每3个月复检1次。毒素应保存于2~8℃暗处,并加入甲苯或其他适宜防腐剂。
1.3稀释液
硼酸盐缓冲盐水,灭菌后pH值应为7.0~7.4。配方为:
氯化钠8.5g
硼酸4.5g
硼砂0.5g
加蒸馏水至1000ml,过滤。
2 用具
吸管、容量瓶、注射器应经标化(用双蒸馏水称量法或其他准确方法)。吸管、试管、容量瓶应洁净干燥,注射器及针头应煮沸消毒。
3 试验动物
用体重2~3kg的健康白皮肤家兔,试验前一日用适宜方法进行背部脱毛,凡皮肤有发炎或大量斑点现象者不应使用。
4 试验方法
4.1标准抗毒素之稀释
用稀释液稀释标准抗毒素,使每ml含IU/15(即20个IU/300),即与毒素等量混合后每0.1ml注射量中含IU/300。标准抗毒素原液的一次吸取量不应少于0.5ml。
4.2毒素之稀释
用稀释液稀释毒素,使每ml含20个试验量(Lr/300),即与抗毒素等量混合后每0.1ml注射量中含1个试验量(Lr/300)
4.3待检抗毒素之稀释
用稀释液将待检抗毒素稀释成数个稀释度,使每ml约含IU/15(即20个IU/300)或其上下,即与毒素等量混合后每0.1ml注射量中约含IU/300或其上下。稀释度之间隔约为5~10%。
4.4混合
定量吸取已稀释的标准抗毒素及不同稀释度之待检抗毒素分别装入小试管中,每管加入等量之稀释毒素,混合均匀,加塞,37℃结合1小时,立即注射。
混合时,吸取标准抗毒素,待检抗毒素及毒素的吸管不得混用(若不得不用同1支吸管混合待检抗毒素,则应由高稀释度向低稀释度依次吸取混合。每当更换1稀释度之前须将吸管内的剩余液吹净,将吸管外部所沾残液拭净,吸取下1稀释度液到前次吸取的最高处,废弃之,再于该管内连续吸吹3次。但1支吸管只得用于1份样品)。
4.5注射
每份样品注射2只家兔,每只家兔不能超过4份样品。每稀释度注射0.1ml于家兔皮内(应在近背脊两侧)。每只家兔至少应包括3个不同注射部位(前、中、后)的对照试验。
4.6观察
试验家兔于注射后48及72小时各观察1次,并测量反应面积。
4.7结果判定
4.7.1以48~72小时结果作最后判定。注射对照部位一般于48~72小时内轻度发红,其直径应为10~14mm。待检抗毒素之效价应以与多数对照的反应强度相同之最高稀释度判定之,但反应强度不得超过对照。
4.7.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重试:
(1)对照反应不合规定标准。
(2)待检抗毒素的稀释度过高或过低。
(3)反应不规则。
附录3 破伤风抗毒素效价测定法(小白鼠试验法)
1 试剂
1.1标准抗毒素
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按期分发,所标单位应与国际单位等值。标准抗毒素应保存于2~8℃。
1.2毒素
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分发。试验用的毒素须以检定所分发的标准抗毒素准确标定其试验量(L+/10),并每3个月复检1次。使用干燥毒素时,须以精确的分析天平称取,每次称取量不得少于10mg。溶解后应一次用完。余存之干燥毒素应封存于装有干燥剂之真空器皿中。亦可用干燥毒素制成液体甘油毒素,即干燥毒素生理盐水溶解液与中性甘油(经116℃10分钟高压蒸汽灭菌)等量混合,每ml至少含20个试验量。毒素应保存于2~8℃暗处。
1.3稀释液
硼酸盐缓冲盐水,灭菌后pH值应为7.0~7.4。配方为:
氯化钠8.5g
硼酸4.5g
硼砂0.5g
加蒸馏水至1000ml,过滤。
2 用具
吸管容量瓶注射器应经标化(用双蒸馏水称量法或其他准确方法)。吸管、试管、容量瓶应洁净干燥,注射器及针头应煮沸消毒。
3 试验动物
用体重17~19g健康小白鼠。
4 试验方法
4.1标准抗毒素之稀释
用稀释液稀释标准抗毒素,使每ml含0.5IU(即5个IU/10);即与毒素等量混合后每0.4ml注射量中含IU/10。标准抗毒素原液的一次吸取量不应少于0.5ml。
4.2毒素之稀释
用稀释液稀释毒素,使每ml含5个试验量(L+/10),即与抗毒素等量混合后每0.4ml注射量中含1个试验量(L+/10)。
4.3待检抗毒素之稀释
用稀释液将待检抗毒素稀释成数个稀释度,使每ml约含0.5IU(即5个IU/10)或其上下,即与毒素等量混合后每0.4ml注射量中约含IU/10或其上下。稀释度之间隔约为5%。
4.4混合
定量吸取已稀释之标准抗毒素及不同稀释度之待检抗毒素分别装入小试管中,每管加入等量之稀释试验毒素,混合均匀,加塞,37℃结合1小时,立即注射。
混合时,吸取标准抗毒素、待检抗毒素及毒素的吸管不得混用(若不得不用同1支吸管混合待检抗毒素,则应由高稀释度向低稀释度依次吸取混合,每当更换1稀释度之前须将吸管内的剩余液吹净,将吸管外部所沾残液拭净,吸取下1稀释度液到前次吸取的最高处,废弃之,再于该管内连续吸吹3次。但1支吸管只得用于1份样品)。
4.5注射
注射0.4ml于小白鼠腹部或大腿根部皮下,应注意勿使注射液流出,对照及待检抗毒素之每个稀释度各注射小白鼠至少3只。对照与待检抗毒素不得用同1支注射器注射。待检抗毒素1份样品可用同1支注射器注射。在更换稀释度时应用下1稀释度液洗2~3次,洗液废弃。由高稀释度向低稀释度依次注射。
4.6观察
试验小白鼠至少应每日上、下午各观察1次,并记录发病及死亡情况,连续5日。
4.7结果判定
4.7.1对照小白鼠应于72~120小时之内全部死亡,待检抗毒素之效价应以与对照小白鼠同时死亡的最高稀释度判定之。
4.7.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重试:
(1)待检抗毒素之稀释度过高或过低。
(2)对照试验小白鼠在72小时前或120小时后死亡。
(3)死亡不规则以及在一稀释度的小白鼠中有2只以上属非特异死亡。
附录4气性坏疽抗毒素效价测定法(小白鼠试验法)
1 试剂
1.1标准抗毒素
气性坏疽(威氏、水肿、脓毒、溶组织)标准抗毒素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按期分发,所标单位应与国际单位等值,标准抗毒素应保存于2~8℃。
1.2毒素
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分发。亦可自备,但其制法(包括菌种、培养基、培养条件及干燥方法等)应与检定所分发者相同。试验用的毒素须以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分发的标准抗毒素准确标定其试验量(见一览表),并每3个月复检1次。使用干燥毒素时,须以精确的分析天平称取,每次称取量不得少于10mg,溶解后应一次用完。余存之干燥毒素应封存于装有干燥剂之真空器皿中。亦可用干燥毒素制成液体甘油毒素,即干燥毒素生理盐水溶解液与中性甘油(经116℃10分钟高压蒸汽灭菌)等量混合,每ml至少含50个试验量。毒素应保存于2~8℃暗处。
1.3稀释液
硼酸盐缓冲盐水,灭菌后pH值应为7.0~7.4。配方为:
氯化钠8.5g
硼酸4.5g
硼砂0.5g
蒸馏水加至1000ml,过滤。
2 用具
吸管、容量瓶、注射器应经标化(用双蒸馏水称量法或其他准确方法)。吸管、试管、容量瓶应洁净干燥,注射器及针头应煮沸消毒。
3 试验动物
用体重17~19g健康小白鼠。
4 试验方法
4.1标准抗毒素之稀释
用稀释液稀释标准抗毒素,使每ml含一览表所示单位。标准抗毒素原液的一次吸取量不应少于0.5ml。
4.2毒素之稀释
用稀释液稀释毒素,使每ml含5个(水肿:20个)毒素试验量,如一览表所示。
4.3待检抗毒素之稀释
用稀释液将待检抗毒素稀释成数个稀释度,使每ml约含一览表所示单位或其上下。稀释度之间隔约为5%~10%。
4.4混合
4.4.1标准抗毒素对照组
吸取已稀释之标准抗毒素0.9、1.0、1.1ml分别装入小试管中,再依次分别补加稀释液0.6、0.5、0.4ml(可在抗毒素之前加入)。
4.4.2待检抗毒素试验组
吸取不同稀释度之待检抗毒素各1.0ml分别装入小试管中,每管补加稀释液0.5ml(可在抗毒素之前加入)。
以上各管分别加入稀释毒素1.0ml(水肿:0.5ml),混合均匀,加塞,20~25℃结合1个小时,立即注射。
混合时,吸取标准抗毒素、待检抗毒素及毒素的吸管不得混用(若不得不用同1支吸管吸取待检抗毒素,则应由高稀释度向低稀释度依次吸取,每更换1稀释度之前须将吸管内的剩余液吹净,将吸管外部所沾残液拭净,吸取下1稀释度液到前次吸取的最高处,废弃之,再于该管内连续吸吹3次,但1支吸管只得用于1份样品)。
4.5注射
按一览表所示剂量与余径,每1稀释度注射小白鼠4只。
4.6观察
每天上、下午各观察试验动物1次,并记录发病及死亡情况,连续3天。
4.7结果判定
4.7.1对照动物在3天之内,至少是抗毒素量最少(即0.9ml)的4只中应有2只以上死亡。以对照组动物死亡情况比较待检抗毒素试验组动物死亡情况推算待抗毒素的效价。
4.7.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重试:
(1)对照组动物在3天之内全部死亡或者全无死亡,或者抗毒素量最少的4只动物死亡不足半数,抗毒素量最多的4只动物死亡超过半数。
(2)待检组动物在3天内全部死亡或者全无死亡。
(3)动物死亡数极不规则,以致无法进行判定。
(4)在一稀释度的动物中有2只以上属非特异死亡。
气性坏疽抗毒素效价测定法一览表
抗毒素
种类 |
毒素
试验量 |
稀释 | 混合 | 注射 | |||||||
抗毒素 (IU/ml) |
毒素 (试验量/ml) |
抗毒素 (ml) |
毒素 (ml) |
稀释液 (ml) |
剂量 (ml) |
抗毒素 (IU) |
毒素 (试验量) |
动物 只数 |
途径 | ||
威氏 | L+/5 | 1.0 | 5 | 1.0 | 1.0 | 0.5 | 0.5 | 1/5 | 1 | 4 | 静脉 |
脓毒 | L+ | 5.0 | 5 | 1.0 | 1.0 | 0.5 | 0.5 | 1 | 1 | 4 | 静脉 |
溶组织 | L+/2 | 2.5 | 5 | 1.0 | 0.5 | 0.5 | 0.5 | 1/2 | 1 | 4 | 静脉 |
水肿 | L+/50 | 0.2 | 20 | 1.0 | 0.5 | 0.5 | 0.2 | 1/50 | 1 | 4 | 肌内 |
附录5肉毒抗毒素效价测定法(小白鼠试验法)
1 试剂
1.1标准抗毒素
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按期分发,所标单位应与国际单位等值。标准抗毒素应保存于2~8℃。
1.2毒素
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分发。亦可自备,但其制法(包括菌种、培养基、培养条件及干燥方法等)应与检定所分发者相同。试验用的毒素须以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分发的标准抗毒素准确标定其试验量(见一览表),并每3个月复检1次。使用干燥毒素时,须以精确的分析天平称取,每次称量不得少于10mg,溶解后应一次用完。余存之干燥毒素应封存于装有干燥剂之真空器皿中。亦可用干燥毒素制成液体甘油毒素,即干燥毒素生理盐水溶解液与中性甘油(经116℃10分钟高压蒸汽灭菌者)等量混合,每ml至少含20个试验量。毒素应保存于2~8℃暗处。
1.3稀释液
1.2%明胶磷酸盐缓冲盐水,灭菌后pH值应为6.2~6.8,配方为:
磷酸二氢钾 0.7g
磷酸氢二钠(12结晶水)2.4g
氯化钠 6.8g
加蒸馏水至1000ml,加明胶2.0g,溶解后过滤。
2 用具
吸管、容量瓶、注射器应经标化(用双蒸馏水称量法或其他准确方法)。吸管、试管、容量瓶应洁净干燥,注射器及针头应煮沸消毒。
3 试验动物
用体重14~16g健康小白鼠。
4 试验方法
4.1标准抗毒素之稀释
用稀释液稀释标准抗毒素,使每ml所含IU如一览表所示。原液的一次吸取量不应少于0.5ml。
4.2毒素之稀释
用稀释液稀释毒素,使每ml含5个毒素试验量,如一览表所示。
4.3待检抗毒素之稀释
用稀释液将待检抗毒素稀释成数个稀释度,使每ml约含一览表所示单位或其上下。稀释度之间隔约为5%~10%。
4.4混合
4.4.1标准抗毒素对照组
吸取已稀释之标准抗毒素0.9、1.0、1.1ml分别装入小试管中,再依次分别补加稀释液0.6、0.5、0.4ml(可在抗毒素之前加入)。
4.4.2待检抗毒素试验组
吸取不同稀释度之待检抗毒素各1.0ml分别装入小试管中,每管补加稀释液0.5ml(可在抗毒素之前加入)。
以上各管分别加入稀释毒素1.0ml,混合均匀,加塞,37℃结合45分钟,立即注射。
混合时,吸取标准抗毒素、待检抗毒素及毒素的吸管不得混用(若不得不用同1支吸管吸取待检抗毒素,则应由高稀释度向低稀释度依次吸取。每更换1稀释度之前须将吸管内的剩余液吹净,将吸管外部所沾残液拭净,吸取下1稀释度液到前次吸取的最高处,废弃之,再于该管内连续吸吹3次。但1支吸管只得用于1份样品)。
4.5注射
按一览表所示剂量与途径,每1稀释度液注射小白鼠4只。
4.6观察
每天上、下午各观察试验动物1次,并记录发病及死亡情况,连续4天。
4.7结果判定
4.7.1以对照组动物50%死亡终点比较待检抗毒素试验组动物的50%保护终点推算待检抗毒素的效价。
4.7.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重试:
(1)对照组动物无死亡或死亡,或死亡极不规律而无法计算50%死亡终点。
(2)待检组动物无死亡或全死亡,或死亡极不规律而无法计算50%保护终点。
(3)在一稀释度的动物中有2只以上属非特异死亡。
肉毒抗毒素效价测定法一览表
抗毒素 型别 |
毒素 试验量 |
稀释 |
混合 |
注射 |
|||||||
抗毒素 (IU/ml) |
毒素 (试验量/ml) |
抗毒素 (ml) |
毒素 (ml) |
稀释液 (ml) |
剂量 (ml) |
抗毒素 (IU) |
毒素 (试验量) |
动物 只数 |
途径 | ||
A |
L+/5 | 1.0 | 5 | 1.0 | 1.0 | 0.5 | 0.5 | 1/5 | 1 | 4 | 静脉 |
B | L+/10 | 0.5 | 5 | 1.0 | 1.0 | 0.5 | 0.5 | 1/50 | 1 | 4 | 皮下 |
E | L+/50 | 0.1 | 5 | 1.0 | 1.0 | 0.5 | 0.5 | 1/50 | 1 | 4 | 静脉 |
附录6类A血型物质测定法(血凝抑制法)
1 试剂
1.1抗A血型血清
1.2A血型物质:制备一标准溶液,含量1mg/ml,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分发或经其认可。
1.31%A型红细胞(悬于生理盐水,6人份混合)。
2 方法
2.1抗A血型血清试验剂量的测定
准备一组10支9mm直径试管,将抗A血型血清用生理盐水进行2倍系列稀释,体积为0.1ml,由1/2稀释度开始,加1%A型人红细胞0.1ml。同时以0.1ml盐水和0.1mlA型红细胞作阴性对照。摇匀,室温放置15分钟,1500r/min离心1分钟,按细胞沉降压缩情况观察凝集程度。抗A血型血清的最高稀释度仍呈现4+完全凝集(在摇匀后,红细胞沉降物必须保持不受触动)者含一个抗体试验剂量。
2.2制品中A血型物质的滴度
准备一组10支9mm直径试管,将样品用生理盐水进行2倍系列稀释,体积为0.1ml,由原倍样品开始。
A血型物质对照:准备一组10支9mm直径试管,将A血型物质标准液用生理盐水进行2倍系列稀释,体积为0.1ml,由1/100稀释度(0.01mg/ml)开始。
于每稀释度样品及A血型物质标准溶液中加0.1ml含2个试验剂量抗A血型血清。摇匀,置37±0.5℃10分钟,再于上述各管中加入1%A型人红细胞,摇匀,37±0.5℃放置15分钟,1500r/min离心1分钟,按红细胞沉降压缩情况观察凝集程度。
3 结果计算及判定限度
3.1计算
将样品呈现完全血凝抑制(终点)的最高稀释倍数乘以对照组呈现相似血凝抑制的最高倍稀释管的血型物质含量,即为每ml样品所含类A血型物质的mg数。
3.2判定限度
制品中类A血型物质含量不得超过0.004mg/ml。
精制白喉抗毒素使用说明书
本品系白喉类毒素免疫马的血浆经胃酶消化后用盐析法制得的液体或冻干抗毒素球蛋白制剂。用于治疗及预防白喉。
液体制剂为无色或淡黄色的澄明液体,含防腐剂,久置可析出少量能摇散的沉淀。
冻干制剂为白色或乳白色的疏松体,按标签规定量加灭菌注射用水溶化后呈无色或淡黄色的澄明液体。
用法
1.已出现白喉症状者应及早注射抗毒素治疗。未经受过白喉类毒素免疫注射或免疫史不清者,如与白喉患者有密切接触,可注射抗毒素进行紧急预防,但也应同时开始白喉类毒素预防注射,以获得持久免疫。
2.皮下注射应在上臂三角肌附着处。同时注射类毒素时注射部位须分开。肌内注射应在上臂三角肌中部或臀大肌外上部。只有经过皮下或肌内注射未发生异常反应者方可作静脉注射。静脉注射应缓慢,开始每分钟不超过1ml,以后每分钟亦不宜超过4ml。一次静脉注射不应超过40ml,儿童每kg体重不宜超过0.8ml,亦可将抗毒素加入葡萄糖注射液、氯化钠注射液等输液中静脉点滴。静脉注射前应将安瓿在温水中加温至接近体温,注射中如发现异常反应,应立即停止。
3.剂量
预防:1次皮下或肌内注射1000~2000IU。
治疗:下表可作参考,应力争早期大量注射。
假膜所侵范围 |
注射与发病相距时间(小时) |
应注射抗毒素剂量(IU) |
一边扁桃体 |
24 48 72 |
8000 16000 24000 |
二边扁桃体 |
24 48 72 |
16000 32000 72000 |
二边扁桃体、悬雍垂、鼻咽 或喉部 |
24 48 72 |
24000 48000 72000 |
白喉病变仅限于鼻部 | 8000~16000 |
注意事项
1.本品有液体及冻干两种剂型。
2.制品混浊、有摇不散的沉淀、异物或安瓿有裂纹、标签不清、过期失效者均不可使用。安瓿打开后应一次用完。冻干制品应按标签上规定的量加入灭菌注射用水,轻摇使完全溶解。
3.每次注射时须保存详细记录,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注射次数、上次注射后的反应情况、本次过敏试验结果及注射后反应情况、所用抗毒素的生产单位名称及批号等。
4.注射用具及注射部位应严格消毒。注射器宜专用,如不能专用,用后应彻底洗净处理,最好干烤或高压蒸汽灭菌。同时注射类毒素时,注射器须分开。
5.使用抗毒素须特别注射防止过敏反应。
注射前须详细询问即既往过敏史。凡本人及直系亲属曾有支气管哮喘、枯草热、湿疹或血管神经性水肿等病史,或对某种物质过敏,或本人过去注射过马血清制剂者,均须特别提防过敏反应的发生。
注射前必须先做过敏试验
过敏试验:用氯化钠注射液将抗毒素稀释10倍(0.1ml抗毒素加0.9ml氯化钠注射液),在前臂掌侧皮内注射0.05ml,观察30分钟。注射部位无明显反应者,即为阴性,可在严格观察下直接注射抗毒素。如注射局部出现皮丘增大、红肿、浸润,特别是形似伪足或有痒感者,为阳性反应,必须用脱敏法进行注射。如注射局部反应特别严重或局部反应外伴有全身症状反应,如荨麻疹、鼻咽刺痒、喷嚏等,则为强阳性反应,应尽量避免使用抗毒素。如必须使用时,则应采用脱敏注射,并做好一切准备,一旦发生过敏休克,立即抢救。
无过敏史或过敏反应阴性者,也并非没有发生过敏休克的可能。为慎重起见,可先注射小量于皮下进行试验,观察30分钟,无异常反应,再将全量注射于皮下或肌内。
脱敏注射法:在一般情况下,可用氯化钠注射液将抗毒素稀释10倍,分小量数次作皮下注射,每次注射后观察30分钟。第1次可注射10倍稀释的抗毒素0.2ml,观察无紫绀、气喘或显著呼吸短促、脉搏加速时,即可注射第2次0.4ml,如仍无反应则可注射第3次0.8ml,如仍无反应即可将安瓿中未稀释的抗毒素全量作皮下或肌内注射。有过敏史或过敏试验强阳性者,即应将第1次注射量和以后的递增量适当减少,分多次注射,以免发生剧烈反应。
门诊病人注射抗毒素后须观察至少30分钟始可离开。
过敏反应的处理
1.过敏休克:可在注射中或注射后数分钟至数十分钟内突然发生。患者突然表现沉郁或烦躁、脸色苍白或潮红、胸闷或气喘、出冷汗、恶心或腹痛、脉搏细速、血压下降、重者神志昏迷或虚脱,如不及时抢救可以迅速死亡。轻者注射肾上腺素后即可缓解,重者须输液输氧,使用升压药物维持血压,并使用抗毒素药物及肾上腺皮质激素等进行抢救。
2.血清病:主要症状为荨麻疹、发热、淋巴结肿大、局部浮肿,偶有蛋白尿、呕吐、关节痛,注射部位可出现红斑、搔痒及水肿。一般系在注射后7~14天发病,称为延缓型。亦有在注射后2~4天发病,称为加速型。对血清病应进行对症疗法。可使用钙剂或抗组织胺药物,一般数日至十数日即可痊愈。
保存
保存于2~8℃暗处。
精制破伤风抗毒素使用说明书
本品系破伤风类毒素免疫马的血浆经胃酶消化后用盐析法制得的液体或冻干抗毒素球蛋白制剂。用于治疗及预防破伤风。
液体制剂为无色或淡黄色的澄明液体,含防腐剂,久置可析出少量能摇散的沉淀。冻干制剂为白色或乳白色疏松体,按标签规定量加灭菌注射用水溶化后呈无色或淡黄色的澄明液体。
用法
1.已出现破伤风或其可疑症状时,应在进行外科处理及其他疗法的同时,及时使用抗毒素治疗。
开放性外伤(特别是创口深、污染严重者)有感染破伤的危险时,应及时进行预防:凡已接受过破伤风类毒素免疫注射者,应在受伤后再注射1针类毒素加强免疫,不必注射抗毒素;未接受过类毒素免疫或免疫史不清者,须注射抗毒素预防,但也应同时开始类毒素预防注射,以获得持久免疫。
2.皮下注射应在上臂三角肌附着处。同时注射类毒素时,注射部位须分开。肌内注射应在上臂三角肌中部或臀大肌外上部。只有经过皮下或肌内注射未发生异常反应者方可作静脉注射。静脉注射应缓慢,开始每分钟不超过1ml,以后每分钟亦不宜超过4ml。一次性静脉注射不应40ml,儿童每kg体重不应超过0.8ml,亦可将抗毒素加入葡萄糖注射液、氯化钠注射液等输液中静脉点滴。静脉注射前应将安瓿在温水中加温至接近体温,注射中如发生异常反应,应立即停止。
3.剂量
预防:1次皮下或肌内注射1500~3000IU。儿童与成人用量相同。伤势严重者可增加用量1~2倍。经5~6日,如破伤风感染危险未消除,应重复注射。
治疗:第1次肌内或静脉注射50000~200000IU,儿童与成人用量相同。以后视病情决定注射剂量与间隔时间。同时还可将适量的抗毒素注射于伤口周围的组织中。
初生儿破伤风,24小时内分次或1次肌内或静脉注射20000~100000IU。
注射事项
1.本品有液体及冻干两种剂型。
2.制品混浊、有摇不散的沉淀、异物或安瓿有裂纹、标签不清、过期失效者均不可使用。安瓿打开后应一次用完。冻干制品应按标签上规定的量加入灭菌注射用水,轻摇使完全溶解。
3.每次注射须保存详细记录,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注射次数、上次注射后的反应情况、本次过敏试验结果及注射后反应情况、所用抗毒素的生产单位名称及批号等。
4.注射用具及注射部位应严格消毒。注射器宜专用。如不能专用,用后应彻底洗净处理,最好干烤或高压蒸汽灭菌。同时注射类毒素时,注射器须分开。
5.使用抗毒素须特别注意防止过敏反应。
注射前须详细询问既往过敏史。凡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曾有支气管哮喘、枯草热、湿疹或血管神经性水肿等病史,或对某种物质过敏,或本人过去曾注射过马血清制剂者,均须特别提防过敏反应的发生。
注射前必须先做过敏试验
过敏试验:用氯化钠注射液将抗毒素稀释10倍(0.1ml抗毒素加0.9ml氯化钠注射液),在前臂掌侧皮内注射0.05ml,观察30分钟。注射部位无明显反应者,即为阴性,可在严密观察下直接注射抗毒素。如注射局部出现皮丘增大、红肿、浸润,特别是形似伪足或有痒感者,为阳性反应,必须用脱敏法进行注射。如注射局部反应特别严重或除局部反应外并伴有全身症状,如荨麻疹、鼻咽刺痒、喷嚏等,则为强阳性反应,应尽量避免使用抗毒素。如必须使用时,则应采用脱敏注射,并做好一切准备,一旦发生过敏休克,立即抢救。
无过敏史或过敏反应阴性者,也并非没有发生过敏休克的可能。为慎重起见,可先注射小量于皮下进行试验,观察30分钟,无异常反应,再将全量注射于皮下或肌内。
脱敏注射法:在一般情况下,可用氯化钠注射液将抗毒素稀释10倍,分小量数次作皮下注射,每次注射后观察30分钟。第1次可注射10倍稀释的抗毒素0.2ml,观察无紫绀、气喘或显著呼吸短促、脉搏加速时,即可注射第2次0.4ml,如仍无反应则可注射第3次0.8ml,如仍无反应即可将安瓿中未稀释的抗毒素全量作皮下或肌内注射。有过敏史或过敏试验强阳性者,即应将第1次注射量和以后的递增量适当减少,分多次注射,以免发生剧烈反应。
门诊病人注射抗毒素后须观察至少30分钟始可离开。
过敏反应的处理
1.过敏休克:可在注射中或注射后数分钟至数十分钟内突然发生。患者突然表现沉郁或烦躁、脸色苍白或潮红、胸闷或气喘、出冷汗、恶心或腹痛、脉搏细速、血压下降、重者神志昏迷或虚脱,如不及时抢救可以迅速死亡。轻者注射肾上腺素后即可缓解;重者须输液输氧,使用升压药物维持血压,并使用抗过敏药物及肾上腺皮质激素等进行抢救。
2.血清病:主要症状为荨麻疹、发热、淋巴结肿大、局部浮肿,偶有蛋白尿、呕吐、关节痛,注射部位可出现红斑、搔痒及水肿。一般系在注射后7~14天发病,称为延缓型。亦有在注射后2~4天发病,称为加速型。对血清病应进行对症疗法,可使用钙剂或抗组织胺药物,一般数日至十数日即可痊愈。
保存
保存于2~8℃暗处。
多价精制气性坏疽抗毒素使用说明书
本品系气性坏疽(威氏、水肿、脓毒、溶组织)免疫马血浆经胃酶消化后,用盐析法制得的并按一定的抗毒素单位比例(威氏∶水肿∶脓毒∶溶组织=2∶2∶1∶1)混合而成的液体或冻干四价抗毒素球蛋白制剂。用于预防及治疗气性坏疽。
液体制剂为无色或淡黄色的澄明液体,含防腐剂,久置可析出少量能摇散的沉淀。冻干制剂为白色或乳白色疏松体,按标签规定量加灭菌注射用水溶化后呈无色或淡黄色的澄明液体。
用法
1.当受严重外伤,认为有发生气性坏疽的危险或不能及时施行外科处置时,应及时注射本品预防。一旦病症出现,除及时采取其他措施外,要尽速使用大量抗毒素进行治疗。
2.皮下注射应在上臂三角肌附着处。同时注射类毒素时,注射部位须分开。肌内注射应在上臂三角肌中部或臀大肌外上部。只有经过皮下或肌内注射未发生异常反应者方可静脉注射。静脉注射应缓慢,开始每分钟不超过1ml,以后每分钟亦不宜超过4ml。一次静脉注射不应超过40ml,儿童每kg体重不应超过0.8ml。亦可将抗毒素加入葡萄糖注射液、氯化钠注射液等输液中静脉点滴。静脉注射前应将安瓿在温水中加温至接近体温,注射中如发生异常反应,应立即停止。
3.剂量
预防:1次皮下或肌内注射10000IU(混合)左右。在紧急情况下,可酌增用量,亦可采用静脉注射。伤口感染的危险未消除者,可每隔5~6天反复注射一次。
治疗:第1次注射30000~500000IU(混合)于静脉内,同时注射适量于伤口周围健康组织内。以后可根据病情,经适当的间隔时间(如4~6或12小时)反应注射。病情开始好转后,可酌情减量(例如减半)或延长间隔时间(例如24~48小时)直到确认无需继续注射时为止。
注意事项
1.本品有液体及冻干两种剂型。
2.制品混浊、有摇不散的沉淀、异物或安瓿有裂纹、标签不清、过期失效者均不可使用。安瓿打开后应一次用完。冻干制品应按标签上规定的量加入灭菌注射用水,轻摇使完全溶解。
3.每次注射须保存详细记录,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注射次数、上次注射后反应情况、本次过敏试验结果及注射后反应情况、所用抗毒素的生产单位名称及批号等。
4.注射用具及注射部位应严格消毒。注射器宜专用。如不能专用,用后应彻底洗净处理,最好干烤或高压蒸汽灭菌。同时注射类毒素时,注射器须分开。
5.使用抗毒素须特别注意防止过敏反应。注射前须详细询问既往过敏史。凡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曾有支气管哮喘、枯草热、湿疹或血管神经性水肿等病史,或对某种物质过敏,或本人过去曾注射过马血清制剂者,均须特别提防过敏反应的发生。
注射前必须先做过敏试验
过敏试验:用氯化钠注射液将抗毒素稀释10倍(0.1ml抗毒素加0.9ml氯化钠注射液),在前臂掌侧皮内注射0.05ml,观察30分钟,注射部位无明显反应者,即为阴性,可在严密观察下直接注射抗毒素。如注射局部出现皮丘增大、红肿、浸润、特别是形似伪足或有痒感者,为阳性反应,必须用脱敏法进行注射。如注射局部反应特别严重或除局部反应外并伴有全身症状,如荨麻疹、鼻咽刺痒、喷嚏等,则为强阳性反应,应尽量避免使用抗毒素。如必须使用时,则应采用脱敏注射并做好一切准备,一旦发生过敏休克,立即抢救。
无过敏史或过敏反应阴性者,也并非没有发生过敏休克的可能。为慎重起见,可先注射小量于皮下进行试验,观察30分钟,无异常反应,再将全量注射于皮下或肌内。
脱敏注射法:在一般情况下,可用氯化钠注射液将抗毒素稀释10倍,分小量数次作皮下注射,每次注射后观察30分钟。第1次可注射10倍稀释的抗毒素0.2ml,观察无紫绀、气喘或显著呼吸短促、脉搏加速时,邓可注射第2次0.4ml,如仍无反应则可注射第3次0.8ml,如仍无反应即可将安瓿中未稀释的抗毒素全量作皮下或肌内注射。有过敏史或过敏试验强阳性者,即应将第1次注射量和以后的递增量适当减少,分多次注射,以免发生剧裂反应。
门诊病人注射抗毒素后须观察至少30分钟始可离开。
过敏反应的处理
1.过敏休克:可在注射中或注射后数分钟至数十分钟内突然发生。患者突然表现沉郁或烦躁、脸色苍白或潮红、胸闷或气喘、出冷汗、恶心或腹痛、脉搏细速、血压下降,重者神志昏迷或虚脱,如不及时抢救可以迅速死亡。轻者注射肾上腺素后即可缓解;重者须输液输氧,使用升压药物维持血压,并使用抗过敏药物及肾上腺皮质激素等进行抢救。
2.血清病:主要症状为荨麻疹、发热、淋巴结肿大、局部浮肿,偶有蛋白尿、呕吐、关节痛,注射部位可出现红斑、搔痒及水肿,一般系在注射后7~14天发病,称为延缓型。亦有在注射后2~4天发病,称为加速型。对血清病应进行对症疗法,可使用钙剂或抗组织胺药物,一般数日至十数日即可痊愈。
保存
保存于2~8℃暗处。
精制肉毒抗毒素使用说明书
本品分为A、B、E3型,系含各型肉毒抗毒素的免疫马血浆分别经胃酶消化后用硫酸铵盐析法制得的液体或冻干抗毒素球蛋白制剂。用于治疗及预防肉毒中毒。
液体制剂为无色或淡黄色的澄明液体,含防腐剂,久置可析出少量能摇散的沉淀。冻干制为白色或乳白色的疏松体,按标签规定量加灭菌注射用水溶化后呈无色或淡黄色的澄明液体。
用法
1.凡已出现肉毒中毒症状者,应尽速使用本抗毒素进行治疗。对可疑中毒者亦应尽早使用本抗毒素进行预防。在一般情况下,人的肉毒中毒多为A型、B型或E型,中毒的毒素型别尚未得到确定之前,可同时使用两个型,甚至三个型的抗毒素。
2.皮下注射应在上臂三角肌附着处。同时注射类毒素时,注射部位须分开。肌内注射应在上臂三角肌中部或臀大肌外上部。只有经过皮下或肌内注射未发生异常反应者方可作静脉注射。静脉注射应缓慢,开始每分钟不超过1ml,以后每分钟亦不宜超过4ml。一次静脉注射不应超过40ml,儿童每kg体重不应超过0.8ml。亦可将抗毒素加入葡萄糖注射液、氯化钠注射液等输液中静脉点滴。静脉注射前应将安瓿在温水中加温至接近体温,注射中如发生异常反应,应立即停止。
3.剂量
预防:1次皮下或肌内注射1000~20000IU(指一个型)。若情况紧急,亦可酌情增量或采用静脉注射。
治疗:采用肌内注射或静脉滴注。第一次注射10000~200000IU(指一个型),以后视病情决定,可每隔约12小时注射1次。只要病情开始好转或停止发展,即可酌情减量(例如减半)或延长注射间隔时间。
注意事项
1.本品有液体及冻干两种剂型。
2.制品混浊、有摇不散的沉淀、异物或安瓿有裂纹、标签不清、过期失效者均不可使用。安瓿打开后应一次用完。冻干制品应按标签上规定的量加入灭菌注射用水,轻摇使完全溶解。
3.每次注射须保存详细记录,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注射次数、上次注射后反应情况、本次过敏试验结果及注射后反应情况、所用抗毒素的生产单位名称及批号等。
4.注射用具及注射部位应严格消毒。注射器宜专用。如不能专用,用后应彻底洗净处理,最好干烤或高压蒸汽灭菌。同时注射类毒素时,注射器须分开。
5.使用抗毒素须特别注意防止过敏反应。
注射前须详细询问既往过敏史。凡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有支气管哮喘、枯草热、湿疹或血管神经性水肿等病史,或对某种物质过敏,或本人过去曾注射过马血清制剂者,均须特别提防过敏反应的发生。
注射前必须先做过敏试验
过敏试验:用氯化钠注射液将抗毒素稀释10倍(0.1ml抗毒素加0.9ml氯化钠注射液),在前臂掌侧皮内注射0.05ml,观察30分钟,注射部位无明显反应者,即为阴性,可在严密观察下直接注射抗毒素。如注射局部出现皮丘增大、红肿、浸润、特别是形似伪足或有痒感者,为阳性反应,必须用脱敏法进行注射。如注射局部反应特别严重或除局部反应外并伴有全身症状,如荨麻疹、鼻咽刺痒、喷嚏等,则为强阳性反应,应尽量避免使用抗毒素。如必须使用时,则应采用脱敏注射并做好一切准备,一旦发生过敏休克,立即抢救。
无过敏史或过敏反应阴性者,也并非没有发生过敏休克的可能。为慎重起见,可先注射小量于皮下进行试验,观察30分钟,无异常反应,再将全量注射于皮下或肌内。
脱敏注射法:在一般情况下,可用氯化钠注射液将抗毒素稀释10倍,分小量数次作皮下注射,每次注射后观察30分钟。第1次可注射10倍稀释的抗毒素0.2ml,观察无紫绀、气喘或显著呼吸短促、脉搏加速时,即可注射第2次0.4ml,如仍无反应则可注射第3次0.8ml,如仍无反应即可将安瓿中未稀释的抗毒素全量作皮下或肌内注射。有过敏史或过敏试验哟阳性者,即应将第1次注射量和以后的递增量适当减少,分多次注射,以免发生剧裂反应。
门诊病人注射抗毒素后须观察至少30分钟始可离开。
过敏反应的处理
1.过敏休克:可在注射中或注射后数分钟至数十分钟内突然发生。患者突然表现沉郁或烦躁、脸色苍白或潮红、胸闷或气喘、出冷汗、恶心或腹痛、脉搏细速、血压下降、重者神志昏迷或虚脱,如不及时抢救可以迅速死亡。轻者注射肾上腺素后即可缓解;重者须输液输氧,使用升压药物维持血压,并使用抗过敏药物及肾上腺皮质激素等进行抢救。
2.血清病:主要症状为荨麻疹、发热、淋巴结肿大,局部浮肿,偶有蛋白尿、呕吐、关节痛,注射部位可出现红斑、搔痒及水肿。一般系在注射后7~15天发病,称为延缓型。亦有在注射后2~4天发病,称为加速型。对血清病进行对症疗法,可使用钙剂或抗组织胺药物,一般数日至十数日即可痊愈。
保存
保存于2~8℃暗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