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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附百日咳菌苗、白喉类毒素混合制剂制造及检定规程

  本品系由百日咳菌苗原液和精制白喉类毒素用氢氧化铝吸附制成。用于经吸附百日咳菌苗、白喉、破伤风类毒素混合制剂全程免疫后的儿童做加强注射,预防百日咳和白喉。

  1 抗原要求

  1.1 百日咳菌苗原液应符合《吸附百日咳菌苗、白喉、破伤风类毒素混合制剂制造及检定规程》附录1中2.4项的要求。

  1.2 精制白喉类毒素应符合《吸附精制白喉类毒素制造及检定规程》中4项要求。

  2 制造

  2.1 配方

  每ml制剂中各种抗原成分含量如下:

  百日咳菌45亿~90亿

  精制白喉类毒素20Lf

  2.2 吸附剂配制,见《吸附精制破伤风类毒素制造及检定规程》5项。

  2.3 氢氧化名稀释

  以蒸馏水按吸附后之总量将氢氧化铝原液稀释成1.0~1.5mg/ml,硫柳汞含量不超过0.01%(g/ml),氯化钠含量补足至0.85%(g/ml),高压蒸汽灭菌。

  2.4 吸附

  按计算量将精制白喉类毒素及百日咳菌苗原液加入稀释好的吸附剂内。调节pH至5.8~7.2。

  2.5 分批

  同批吸附剂同批配合的原液同次吸附的制品为1批。如用大罐吸附时,所用抗原和吸附剂可多批混合(精制类毒素不超过3批),每罐为1批。

  3 成品检定

  3.1 物理化学检查

  3.1.1振摇后应呈均匀混悬液,不应有摇不散的凝块或异物。

  3.1.2pH值应为5.8~7.2。

  3.1.3 氯化钠含量为0.75%~0.95%(g/ml)。

  3.1.4 氢氧化铝含量为1.0~1.5ml/ml。

  3.1.5 硫柳汞含量不超过0.01%(g/ml)。

  3.2 鉴别试验

  按《吸附百日咳菌苗、白喉、破伤风类毒素混合制剂制造及检定规程》3.2项进行。

  3.3 无菌试验

  按《生物制品无菌试验规程》进行。

  3.4 毒性试验

  应符合《吸附百日咳菌苗、白喉、破伤风类毒素混合制剂制造及检定规程》附录1中2.4.5项的要求。

  3.5 安全试验

  应符合《吸附百日咳菌苗、白喉、破伤风类毒素混合制剂制造及检定规程》中3.5项的要求。

  3.6 效力试验

  3.6.1 百日咳原液免疫力试验

  成品应每3批抽检1批。应符合《吸附百日咳菌苗、白喉、破伤风类毒素混合制剂制造及检定规程》附录1中1.2.5项要求。

  3.6.2白喉类毒素的效力试验

  每更换1批类毒素时进行。用体理300~400g豚鼠4只,每只皮下注射0.5ml,第30天采血,将分离的血清等量混合,进行白喉抗毒素单位测定。

  3.6.2.1 白喉抗毒素单位测定

  用Lr/300家兔皮内法,要求每ml血清达到0.25IU。

  3.6.2.2 白喉类毒素的效力试验亦可采用攻毒法。用体重300~350g豚鼠5只以上,每只皮下注射0.5ml。第30天各皮下攻击白喉毒素200个MLD,观察7天,豚鼠死亡不得超过20%;同时另取体重240~270g豚鼠3只,各皮下注射1个MLD毒素作为对照,2只对照豚鼠应发病并于96小时内死亡,允许另1只较晚死亡或发病。

  4 保存与效期

  宜保存于2~8℃。自吸附之日起效期为1年半。

吸附百日咳菌苗、白喉类毒素混合制剂使用说明书

  本品系由百日咳菌苗原液和精制白喉类毒素用氢氧化铝吸附制成,每ml制剂中含百日咳菌8个效力单位,精制白喉类毒素20Lf。用于经吸附百日咳菌苗、白喉、破伤风类毒素混合制剂全程免疫后的儿童做加强注射,预防百日咳和白喉。

  本品为乳白色混悬液,含硫柳汞防腐剂,放置后菌体易下沉,但经振摇后能均匀分散。

  接种对象

  6周岁以下儿童。

  用法

  1.臀部外上方1/4处或上臂外侧三角肌附着处皮肤经消毒后肌内注射。

  2.剂量:0.5ml。

  禁忌

  有癫痫、神经系统疾患及抽风史者禁用。急性传染病及发热者暂缓注射。

  反应

  注射本品后,局部可有红肿、疼痛、发痒或有低热、疲倦、头痛等,一般不需特殊处理即自行消退。如有严重反应,应请医生及时诊治。

  注意事项

  1.使用时应充分摇匀,如出现摇不散之凝块,有异物,安瓿有裂纹,标签不清或过期失效者不可使用。

  2.注射后,局部可能有硬结,可用热敷,可逐步吸收。

  3.应备1∶1000肾上腺素,供偶有发生休克时急救用。

  保存

  宜保存于2~8℃暗处,不得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