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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关于新药审批管理的若干补充规定

(一九八八年一月二十日卫生部发布)

  一、新药的分类问题

  1.“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剂”(原中药第二类),凡按照现代医药理论体系进行的,列入西药第二类新药管理。以其他非药用的动、植、矿物为提取原料的、亦比照天然药物办理。

  2.“国外批准生产,但未列入一国药典的原料及其制剂”(西药第二类),属卫生部批准进口并已在国内使用的品种(包括复方制剂中所含的成分),一般列入西药第四类新药管理。

  3.“中西药复方制剂”(原西药第三类),凡按照中医药理论拟订处方并进行临床研究。在处方中以中药起主要疗效的,列入中药第三类新药管理。

  4.盐类药物。为改变其溶解度、提高稳定性等而改变其酸根碱基者,或改变金属元素形成新的多金属化合物,但结合的酸根或碱基系一本身能单独使用的有机物药物,或形成酯类、醚类、酰胺类、则扔《新药审批办法》中相应类别管理。

  5.批准的药物,属于光学结构改变的(如消旋体改变光学活性体),或由于多组分提纯为较少的组分,以提高疗效,降低毒性,但都不改变原治疗作用的,列入西药第四类新药。

  6.涉及新药分类问题的二点说明。

  (1)新药分类中所提“列入一国药典”,一般指技术先进国家的现行药典,包括国外政府卫生行政当局批准并公开发行的其他办法定药品标准。

  (2)在新药申报过程中,如果原业所报的新药药类别有变化(如原仿制的二类新药因列入一国药典的改为四类新药等),可以仍按原来类别进行研究.和审批,但如果研制单位提要求,亦可相应改变类别。

  二、新药的临床研究问题

  1.西药第三类新药可不进行I期临床试验。

  2.西药第四类中改变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新药,除按第四类新药(西药)的要求报送资料外,如其原料药或原制剂属地方标准的品种,应进行临床试验证;如属国家标准,可仅进行人体生物利用度的研究,免做临床验证。

  3.避孕药的临床试验病例数一般不应少于300例(对照组另设)。其他计划生育药品的临床研究病例数与一般药品相同。

  4.新药的临床试验批准生,临床研究的技术人员负责单位应在30天内制订出详细的临床研究计划,并报卫生部药政局,同时抄送卫生部药品审评委会办公室和临床申请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如在40天内卫生部药政局未对此方案提出意见,临床研究单位即可开始临床研究。

  5.新药临床研究经费,由承临床研究的单位根据所需成本及劳务费进行核算后,由新药研制单位按照《新药审批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提供。该项经费须专项用于新药的临床研究。为合理使用,按以下比例分配;50%作用科研开展新药临床研究工作经费,30%医院提成,20%用于参加该项研究工作人员的劳务处补贴。

  三、新药申报药资料问题

  1.从天然药物及其他动、植、矿物中提取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剂按西药第二类新药申报时,对用来提取的有效部位的动、植、矿物,必须提供其名称和研究的,可以免报该项资料,但应说明理由。

  2.中西药复方制中药第三类药申报时,须报送中、西药组份药效和毒性影响的试验资料。

  3.西药第三类复方制剂,其处方中各单位味药应为已经批准的药物,如有新药,则应相应类别连同复方制剂一并报批,如该新药单独在临床上使用,则应按相应的类别另行申报。西药复方制凡国外已批准生产的,可参照西药第四类新药的要求报送资料(含麻醉药品者除外),其中复方氨基酸、复方维生素、复方电解质等如参照国外处方试制的,亦可参照第四类新药的要求报送资料。

  4.对于改变剂型或给药途径的新药,以及复方制剂中的单昧药。如其原料药或原制剂系地标准,则须提供该原料药或原制剂的全部研究资料,作为审批新制的参考。

  5.对于仿制国外的药品,必须在申报资料项目中说明该品的专利名称和国际非专利各称。

  6.《新药审批办法》新药(西药)申报资料项目中的第21项,溶出度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在申请临床研究时报送,生物利用度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在申请生产报关。

  四、新药质量标准问题

  1.经卫生部批准的各类新药,同一品种原则的只能制定一个部标准,并有二年的试行期。在标准试行期间,生产厂要进一步完善质量标准。第一、二类新药标准试行期满(试产期满),按《新药审批办法》的规定申报;第三、四类药新药标准的试行期满,研制单位应申请转为正式标准,经省级药品检验所审查后报卫生部药政局、抄送药典委员会,符合要求的,转为或修订为正式部标准。

  2.两个或两个以上研制单位先后申报同一新药,则后申报的药品标准须达到已申报的药品标准的水平,方可批准生产。若后申报的药品标准比已申报的药品标准先进,则按先进的药品标准修订原制定的标准。

  3.两个或两个以上研制单位同一时期内申报同一新药,则对不同的药品标准进行统一,原则如下;(1)方法相同,指标不同的,按高旨标制订。(2)由于生产工艺及条件的不同而造成杂质检查项目不同的,可以并列。

  五、进口原料药生产制剂问题

  经卫生部批准进口的原料在国内首次生产制剂或改变剂型,由省、自治区协调卫生厅(局)按照新药第四类的要求初审后报卫生部。,批准生产者,由卫生部发给批准文号但不发给“新药证书”。该类新药的保护期同第四类新药,如国内研制同一原类及其制剂则仍安所属新药类别进行申报。

  六、中外合资企业申报新药问题

  1.中外合资企业(包括合资车间和合资项目)申报新药,按《新药审批办法》办理。但其临床前研究资料可用合资一方在国外研究所取得资料。

  2.临床研究及技术审核验用样品原则上应是中内试制的样品。如果要用合资一方在国外生产的样品在国内进行临床研究,则必须保证以后生产的产品与所提供的样品在生产备件、质量保证、药品标准等方面完全机是,并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对提供临床研究样品的国外药厂的厂房、设备、工艺、处方、标准、检测条件,仓贮等进行考查,认可后方准进行。

  3.如应用合资一方在国外生产的样品在国内进行临床研究,则该新药申请生产被批准后,一律试生产二年。在试生产期间,须与国外生产的样品进行临床对验证,主要病症的病例数少于50例(对照组另设)在申请正式生产时,应报送临床验证的总结报告。

  4,合资企业申报新的制剂,需同时报送原料的药的质量标准及按此标准检验的数据,并有合资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检验所检验的合格报告。

  5.对合资企业生产新药进行检验进所南非的试剂等如国内无供应时由合资的国外一方提供。

  七、新的药用辅料审批问题

  1.新辅料是指生产药品和调配处方时除主药以外,在我国首次生产并应用的赋形剂和附加剂等。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七条关于生产药品所需要的辅料必须符合药用要求的表现定,对新辅料均须进行审批。

  2.新辅料的申报和审批程序按照《新药审批办法》办理。新辅料的分类及必须报送的资料如下:第一类:我国创制的功国外仅有文献报道的药用辅料,以及已有的化学物质首次作为辅料应用于制剂的。该类辅料报送“新辅料申报资料项目”的全部资料。第二类:国触目惊心已批准生产并应用于制剂的药用辅料,以及已有的食品添加剂首产供销作为辅料应用于制剂的。该类辅料报送“新辅料申报资料项目”中的1-7,12-15项资料,并尽可能提供8-11项的文献资料。

  3.申报新辅料时,应同报送加有该辅料的制剂资料,如该制剂属新药,按《新药审批办法》及本补充规定相应类别申请,新辅料和新制剂应分别填写申请表;如该制剂系批准生产的药品,当加入新辅料后,可参照第四类新药的要求审批,并列为部标准。其中凡影响到剂量,生物利用度或安全性的,须进行临床验证。

  4.新辅料经卫生部批准后,发给证书及批准文号。新辅料的保护及技术转让参照卫生部《关于新药保护及技术转让的规定》招待。其保护期为;第一类辅料四年,第二类辅料三年。新辅料质量标准的试行期与药品相同。在申请新辅料时同时报送的制剂,如系已批准的药品,当加入新辅料后,由卫生部审批并发给批准文号,但不发给“新药证书”该制剂的保护期为二年。

  5.第一类新辅料按照第三类新药的收费标准收取审批费和技术审核检验费,第二类新辅料按照第四类新药的收费标准收取批费和技术审核检验费。

  八、再次时申请“新药证书”副本,应同时报送该药质量考核、临床疗效与不良反应以及市场需求情况等有关资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审查后,畤报卫生部审核,对第三、四类新药、研制单位原则上在正式批准生产一年后,方可再次申请“新药证书”副本。

  九、新药申报或新辅料,必须按附件二所列格式及注意事项填写申请表并整理资料,新药或新辅料的申请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统一印制。凡向卫生部申报的新药,经审查提出补充修改资料的意见后,申请单位应在半年内一次补交,逾期未报者,按退审处理。研制单位如需宴请该新药,须重新办理新药申报手续。

  十、报送新药研制药计划问题

  为做好新药申报和审查的协调工作,新药研制单位必须在每年的十一月底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报送下一年内预计的将要申请临床研究或生产的新药及新辅料的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汇总整理后,按所列统一的格式报卫生部药政司,抄送卫生部药品审评委员会办公室和药典委员会。

  十一、新药的批准文号问题

  经卫生部批准生产的新药,其批文号格式如下:

  试生产的新药:(处号)卫药准字号

  其中编号前注“×”者为西药,注“Z”者为中药,注“S”及生产企业所在地简称的为生物制品,注“J”者为进口原料药生产的制剂,注“F”者为辅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