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对核武器损伤的防护
核武器虽然具有巨大的杀伤破坏作用,但也具有局限性和可防性,只要掌握其致伤规律,做好防护工作,就能免疫或减轻核武器损伤。
对核武器的防护,从广义上讲,包括:战时积极摧毁敌人的核设施,拦截、摧毁来袭的核导弹和飞机,按防原要求步署和配置部队;组织城市人口疏散;构筑防护工事;研制和使用防护装备和措施;组织辐射侦察;组织抢救伤员。消除沾染,抢修被破坏的设施;采用医学手段防止或减轻核武器损伤。
除采用军事手段摧毁敌人的核力量的积极防御外,在各种防护措施中,以工事防护为主,工事防护是最重要和最有效的措施。工事防护又以防冲击波为主,凡能防冲击波,一般也能防其它杀伤因素。在整个防护中医学防护是辅助性的,但它是卫生部门的重要工作,主要是预防放射损伤。
对核武器损伤的防护,内容广泛,任务艰巨,必须做到军队防护与人民群众防护相结合,医学防护与其它各种防护相结合,群众性防护与专业技术分队防护相结合,使用制式装备防护与开展简易防护相结合。这样,军地实行统一指挥领导,组织协同,人力物力上互相支援;既放手发动群众,又发挥专业分队的骨干作用;既充分利用现有技术装备器材的优势,又能因地制宜发挥简易防护措施的作用。
一、核武器的可防性和难防性
(一)核武器的可防性
1.光辐射和普遍光一样,呈直线传播,有方向性,且作用时间短暂。因此,凡能挡住光线的物体,均能削弱或屏蔽其作用。
2.冲击波传播速度比光辐射慢,且动压是沿地面水平方向传播的。所以,发现闪光,立即进入工事,或合理利用地形地物,或卧倒缩小迎风面,就能减轻其杀伤作用。
3.早期核辐射贯穿能力很强,但能被一定厚度的土层或其他物体的吸收而减弱。例如2m厚的土层就能削弱核辐射99.99%。
4.放射性落下灰的沉降有一个时间过程,沉降时可以发现,沉降后可用仪器探测,且衰变又快,因此当发现闪光,尚有准备时间,或迅速撤离;或推迟进入沾染区;或采取简易有效的防护措施,就能避免或减轻落下灰对人体的作用。
(二)核武器的难防性
1.突然袭击的核爆炸,几乎在闪炮的同时或随即,人体就受到三种瞬时杀伤因素的作用,人们往往来不及采取措施进行防护。
2.光辐射经反射而增强;冲击波因反射或合流可增强,超压无孔不入;早期核辐射因散射可改变作用方向,增加了防护的难度。
3.城市遭受核袭击,顷刻间大面积的建筑物倒塌,发生大量伤亡,犹如大地震。加上火海一片,间接烧伤增多。人们在高温的废墟中熏烤,无法撤离,外部人员也难于进入抢救。
4.核爆炸使城市水源、电源、通讯、交通道路破坏;医疗机构、设施的破坏和医护人员的伤亡;严重的放射性沾染,给开展防护和救治工作造成巨大困难。
在防护工作中,应全面辩证分析核武器的可防性和难防性,做好充分准备,采取各种措施,趋利避害,以提高防护效果。
二、对瞬时杀伤因素的防护
(一)个人防护动作
听到空袭警报,人员应立即进入邻近工事,或利用地形地物迅速疏散隐蔽。
遇到核袭击时,发现闪光,应立即采取下列防护行动。防护效果取决于防护动作的迅速、果断和正确。
1.进入邻近工事,发现闪光,立即进入邻近工事,注意避开门窗、孔眼,可避免或减轻或损伤,如一次百万吨级氢弹空爆试验时,利用闪光启动,动物在一定时间内先后进入工事,均显示不同程度的防护效果。进入工事越快,效果越好(表2-3)。
表2-3 狗在闪光后不同的时间进入工事的防护效果
进入工事的时间(爆后s) | 烧 伤 | 冲击伤 | 结局 | |
程度 | 面积% | |||
1 | 燎毛 | — | 轻度 | 活存 |
2 | 轻度 | 3 | 轻度 | 活存 |
5 | 中度 | 5 | 轻度 | 活存 |
10 | 重度 | 21 | 轻度 | 活存 |
未进入工事 | 极重度 | 30 | 重度 | 伤后5d死亡 |
注:百万吨级空爆9.4km处
2.利用地形地物:邻近无工事时,应迅速利用地形地物隐蔽,如利用土丘、土坎、沟渠、弹坑、树椿、桥洞、涵洞等,均有一定防护效果。例如,在一次百万吨级空爆试验中,隐蔽在120cm高的土坎后和涵洞内的狗无伤活存,而开阔地面上的狗受到极重烧冲复合伤,分别于伤后第2和第4天死亡。
3.背向爆心就地卧倒:当邻近既无工事又无可利用的地形地物时,应背向爆心,立即就地卧倒。同时应闭眼、掩耳,用衣物遮盖面部、颈部、手部等暴露部位,以防烧伤,当感到周围高热时,应暂时憋气,以防呼吸道烧伤。
4.避免间接损伤:室内人员应避开门窗玻璃和易燃易爆物体,在屋角或靠墙(不能紧贴墙壁)的床下,桌下卧倒,可避免或减轻间接损伤。
(二)简易器材防护
1.服装装具:普遍衣服、雨衣在一定范围内均能屏蔽或减轻光辐射烧伤。衣服以浅色(尤以白色)、宽敞、致密、厚实的比深色,紧身、疏松、单薄的好。氯丁胶雨衣、防火布比普通衣服好。
2.防护器材
(1)聚氯乙烯伪装网;利用核爆炸闪光作为光电启动形成水幕屏障,对光辐射有效好的防护作用。
(2)偏振光防护眼镜对光辐射所致视网膜烧伤有很好的防护效果,可供观测、驾驶和执勤人员使用。
(3)坦克帽、耳塞或棉花等柔软物品塞于耳内,均能减轻鼓膜损伤。
(4)用任何可以挡住射线的物体,如军用水壶等,遮盖身体躯干有骨骼的部位,可减轻核辐射对造血的损伤。
(三)大型兵器防护
装甲车辆、舰艇舱室等均为金属外壳,具有一定的厚度和密闭性能,能有效地屏蔽光辐射的直接烧伤,对冲击波和早期核辐射有一定的削弱作用,但若内部着火,可引起间接烧伤。
(四)工事防护
工事防护是对核武器和各种防护中最重在最有效的措施。工事可分为平时有计划地构筑的各种永备工事和临战时根据任务和条件构筑的各种野战工事两大类。
根据核武器杀伤破坏因素的特点,在工事构筑上着重考虑:对光辐射防护,主要取决于隐蔽区的大小及构筑材料的防燃性能;对冲击波防护,主要取决于工事的抗压能力和消波密闭性能;对早期核辐射防护,主要取决于工事构筑材料对核辐射的减弱能力和厚度;对放射性沾染的防护,主要取决于工事构筑材料对核辐射的减弱能力和厚度以及密闭性能。综上所述,对核武器防护效果理想的工事,在构筑上必须要求有坚固的抗压防震强度,优良的消波密闭性能和足够的防护层厚度。
多种工事均有不同程度的防护效果。由于工事构筑材料、结构、形状、内部设施等不同,防护效果有明显的差异(表2-4)。
表2-4 几种常用工事的防护效果
工事种类 |
烧伤 | 冲击伤 | 核辐射 (减弱倍数) |
放射性沾染 | 致伤半径 (缩小倍数) |
防护效果 |
堑壕 | 无或减轻 | 减轻 | 2~10 | 有 | 2~8 | 较好 |
崖孔 | 无或减轻 | 无或减轻 | 20~300 | 有或无 | 3~4 | 好 |
掩蔽部 | 无或减轻 | 无或减轻 | 600~5000 | 无或减轻 | 4~6 | 良好 |
人防工事(4、5级) | 无 | 无或减轻 | 800~1500 | 无 | 6~11 | 很好 |
永备工事 | 无 | 无 | 10000~1000000 | 无 | 基本无伤 | 最好 |
三、对放射性沾染的防护
(一)辐射侦察
辐射侦察(radiation detection)是对放射性沾染防护的重要措施。它的任务是利用辐射探测仪器实地查明地面沾染范围和剂量率分布、沾染区内各种物体和水源的沾染程度及其动态变化,并选择和标志通道等。辐射侦察由各级指挥员组织实施,通常由防化部队负责完成。卫生部门在辐射侦察中的主要任务是:
1.对救护所或医院的展开地域进行辐射侦察;
2.对进出沾染区人员进行剂量监测和沾染检查;
3.对食物、饮水和医疗器械、药品等的沾染检查,并提出能否使用的建议;
4.对疑有放射性内污染人员,测定甲状腺、血尿、粪便的放射性,概略估算体内污染量,及时提出救治建议。
(二)外照射防护
1.战时γ射线全身外照射控制量:战时核辐射控制量不同于平时辐射防护剂量限值。制定的要求是:受到这种剂量照射的人员,一般不影响作战能力,但可能产生一些轻微的放射反应,不需处理,在短期内即可自行恢复,且不会遗留明显的后患。从战时条件来看,是可以接受的,具体规定如下:
(1)一次全身照射应控制在0.5Gy以内,当受到0.5Gy照射后的30天内,或受到0.5~1Gy照射后的60天内,不得再次接受照射。
(2)多次全身照射,年累积剂量应控制在1.5Gy以内,总累积剂量不得超过2.5Gy。
(3)由于军事任务的需要,必须超过上述规定的控制量时,由上级首先权衡决定,确定人员的照射剂量,并应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2.外照射防护措施
(1)缩短在沾染区通过和停留的时间:要保证完成任务的前提下,应尽可能缩短在沾染区停留的时间。必要时采取轮流作业法,控制个人受照射剂量。当需要通过沾染区时应选择较窄的、道路平坦的、辐射级较低的地段通过,或乘坐车辆通过,缩短通过的时间。
在核爆炸一天以后进入地面辐射级>0.5Gy·h-1的沾染区,其容许停留时间(h)可用下式进行粗略估算:
(2)推迟进入沾染区的时间:进入沾染区越迟地面辐射级越低,人员所受外照射剂量就越小。所以在条件许可时,人员应推迟进入沾染区。
(3)利用屏蔽防护:人员在沾染区工作,应尽可能进入工事、民房、车辆、大型兵器内或利用地形地物屏蔽防护,减少受照剂量。
(4)清除地表的污染物:在需要停留处及其周围,铲除5~10cm厚的表层土壤、或用水冲、扫除等措施去除表层尘土,可降低所在位置的辐射级。实践证明,在开阔地域内,如铲除直径6m的圆面积的表层土壤,则中心位置的辐射级可降低一半以上。
(5)应用抗放药物:因任务需要而进入沾染区的人员,有可能受到超过战时控制量的照射时,尤其有可能超过1Gy剂量时,应事先应用抗放药物。从沾染区撤出的人员,如已受到较大剂量照射者,也应尽早应用抗放药物,可以减轻辐射损伤。
(三)体表和体内沾染的防护
1.战时放射性沾染控制量
(1)人员体表和物体表面的沾染控制量:早期放射性落下灰在人员体表或有关物体表面的沾染程度应控制在表2-5所列数值以下。
表2-5 放射性落下灰在人体和物体表面沾染程度控制值
物体名称 | 表面β沾染程度(Bq/cm2) | γ剂量率*(μGy/h) |
人体皮肤、内衣 | 1×104 | 40 |
手 | 1×104 | — |
人体伤面 | 3×103 | — |
炊具和餐具 | 3×102 | — |
服装、防护用品、轻型武器 | 2×104 | 80 |
建筑物、工事和车船内部 | 2×104 | 150 |
大型武器、装备 | 4×104 | 250 |
露天工事 | 4×104 | 250 |
*:为爆炸后10d内的放射性落下灰数值,爆后10-30d者,为表内数值的两倍
(2)放射性落下灰食入控制量:早期放射性落下灰通过饮水、食物等进入体内的总量一般应不超过10MBq。
(3)放射性落下灰在空气中的控制浓度:人员在沾染区较长时间(数天)停留时,空气中早期放射性落下灰的起始浓度一般应控制在0.4kBq·L-1以下。
2.体表和体内沾染的防护措施
(1)使用防护器材:人员处在落下灰沉降过程中,或通过沾染区,或在沾染区内作业时,应根据沾染程度和当时条件,采取防护措施,或穿戴制式的个人防护服装,或利用就便器材,凡能挡灰或滤灰的器材对落下灰均有防护作用,例如戴口罩或用毛巾等掩盖口鼻,扎紧领口、袖口和裤口,戴上手套、穿上雨衣或披上斗蓬,塑料布、床单等,脚穿高统靴,对于防止落下灰进入体内和沾染皮肤有良好的效果。
(2)利用车辆、工事、大型兵器和建筑物进行防护。
(3)服用碘化钾:在进入沾染区前,每人口服碘化钾片100mg。如事先未服用,在撤离沾染区后应立即补服。碘化钾可有效地减少放射性碘在甲状腺的沉积量。
(4)遵守沾染区的防护规定:指挥人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一些必要的规定,例如:必须穿戴好相应的个人防护器材。不得随意脱下;尽可能减少扬尘,不得随地坐卧和接触污染的物品;不得在沾染区内吸烟、进食,饮水须用自带的清洁水;如在沾染区内停留时间较长,必须进食时,应选择沾染较轻的地域,在工事或帐蓬内进行,使用自带的清洁食品。
(5)洗消和除沾染:人员撤离沾染区后和对疑对沾染的物品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沾染检查,超过控制值应洗消和除沾染。
(施 炎)